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持卡人若存在着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在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内进行透支活动,同时经过发卡行对其进行了至少两次以上的
催收之后,尚未来得及在三个月之内予以还款,则应当被视为“恶意透支”的行为。
所谓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质上便是持卡人群体中涉嫌
违法占有资金的行为,特指那些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的行为,并且在遭受到发卡行的多次催收后却仍然未予归还所透资款项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的恶意透支行为,均应按照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签订的
信用卡使用合约中所约定的条款来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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