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述各项缘由让某项工程陷入延期困境,因此负责
承包工作的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延长期限调整报告,同时监理工程师则应该根据
合同条款来审查与批准该项目的额外施工期限。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工程师发布了工程变更指令,从而引导了整个工程项目工作量的大幅度增长,使得原本施工进度计划变得捉襟见肘;
2.在合同设定范围内,所有可能引发工程延期问题的相关因素,例如未能按时交付预定图纸、项目出现阶段性停滞,或者是因为需要进行内部质量检查以及受到外在环境影响过大等等;
3.遭遇极端犀利的天气情况,比如持续性的特大暴雨、暴雪等特殊气象灾害,严重阻碍了施工开展;
4.由业主方作出的各类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展停滞,或者是存在对接上的疏漏,使得施工人员无法顺利开工,如未能及时提供适宜的施工场所,未能准时支付相关款项等等;
5.除了施工单位自身引起的延期,其他任何外力因素导致的工程拖后腿现象都将被计入考虑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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