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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建厂房怎么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195人
律师解析:
第一点,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中的明文要求指出,个人可依据兴办地方乡镇企业之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用地请求以建造厂房等固定设施,然而选择用于建立这些设施的场地必须严格满足相关土地利用总规划以及当地城镇整体规划的条例要求;
同时,所欲构建的项目也需与国家及当地的产业政策相一致。
其次,申请此类用地者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等与建设用地相关的审批手续;同时,还需要在规划部门完成选址、规划许可等方面的审批工作;若涉及带项目申请用地情形,还需前往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并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评估审批等额外相关事项。
相邻三点,我们探讨的是,如果想要使用的土地为国有或者属于自我所有。
在国有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拥有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决定能否申领和实际利用这块土地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还要对该宗土地当前的城市规划是否允许其从事工业建设做出明确判断,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该地块能不能获得施工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许可证。
对于自我所有的土地而言,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仅局限于国家或农村集体(包括农村社区)两者之中。
因此,若无法确定所属土地类型,建议尽早咨询相关政府机构,以了解详细信息并依此制定适当的计划方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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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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