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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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的合法合规操作首先,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投资举办乡镇企业时,为了建设像工厂大楼这样的建筑物,是有资格向主管单位申请使用农村土地的,但在选择土地时,必须保证其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相匹配。同时,待建设的项目也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我国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工厂等非农设施,农民不得擅自转让、抛售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者,其出让行为将视为无效。因此,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以获取经营性用地应谨慎处理,以降低法律风险和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需遵循土地管理法规。申请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并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成选址、规划许可等审批。如土地为国有,需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符合城市规划;如为自我所有,应明确土地类型并咨询政府机构。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建厂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想要建厂房的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如果不满足相关的条件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去建设的厂房属于是违章的建筑。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2.所以,造厂房需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