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房屋赠与所需承担的相关
税费:
首先,如果房屋赠与是发生在亲属间,亦或是具有
抚养或
赡养义务的双方间,将享有相应的豁免权,无需缴纳个人税务;若属于
遗嘱赠与情况,也同样不受个人税务的限制。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赠与事项来说,您很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个人税务负担。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无偿
赠予税额:
为合理计税,必须从房地产
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项下扣除赠与过程中所涉受赠人支付的各类税费,然后乘以约定的20%比率进行计税。
其次,不论是亲属间还是非亲属间,所涉及的
契税均需由受赠人根据3%的固定比例全数负担。再者,
印花税也是每一次赠予过程都不可忽视的税费项目,交易
当事人可根据0.05%的固定比例全数承担。
接下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营业税也会成为赠与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成本,尤其当非亲属之间进行赠与时,需要按5%的特定比例予以缴纳。若是该房产满足持有时间已有五年以上的条件,我们将对其营
收税收予以免除。
最后,还需额外关注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这两项附加费用,其各自的收取标准分别为7%和3%。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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