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析和评估
证据产生的缘由与背景。
2.深入考察证据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被发现的具体环境状况。
3.严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其为原始且未经修改的文件。
4.仔细考察证据的提交者是否与案件相关方存在
利益冲突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关联。
总结来说,证据的形成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
第一,物质痕迹形成的原因、过程以及结果;
第二,情势留下的印记,即参与人员和事发环境对证据形成的具体影响;
第三,语音模仿或重复留下的标示物,这三种证据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的产生是受到主观和客观两类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如对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留下的证据可能会存在失真的可能性。因此,通过对证据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例如证据产生的动机、证据的来源途径、证据的提供者等多个角度的筛查,是我们对证据真伪作出准确判断的有效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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