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的基本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重点领域:
首先,开发主体各异:
土地一级开发通常由政府机构或经其依法授权的指定开发商负责实施,其核心任务是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全面的征用、
拆迁、安置及相关补偿工作,同时还需要修建必要的市政公共设施;
然而,土地二级开发主要由土地使用者主导,他们会对已具备可转让资格的土地进行深度开发建设,其中包括
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
抵押等详细操作步骤,以及相应房地产的开发、营销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活动。
其次,开发内容结构不同:
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使命主要是为了将未开垦的生地转化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熟地状态,从而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者“七通一平”这样的基础建设标准;但是,土地二级开发的主要职责则是在熟化后的土地上实施各类建筑设施的建设及销售推广等深入运营步骤。
再次,开发面临的挑战性有所差别:
土地一级开发由于需要处理诸如
征地、拆迁、安置与补偿等复杂多元的议题,因此对于公共关系维护、协调沟通能力以及资金支持有着极高的要求;然而,土地二级开发则更加聚焦于市场预测分析以及销售管理方面的能力。
最后,资金需求状况存在显著差异:
土地一级开发相对于土地二级开发对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因在于它无法通过
商品房销售获得资金循环利用,并且获取贷款的难度亦比较大;相比之下,土地二级开发则能够借助商品房销售所产生的款项实现资金的滚动运转,而且贷款环节也较为顺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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