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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和裁定书的区别

时间:2024.04.05 标签: 诉讼仲裁 司法文书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1.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庭审及调解过程最终形成的裁定书,其效力是不可质疑的,并且并未提供任何上诉的可能性。
2.然而,当法院对案件做出正式判决之后,如果其中任一方对此结果表示不满,依法便可提出上诉请求。
3.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最终由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是裁定书,它们都是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和评价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为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原被告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裁判文书或裁定书中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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