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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学生在学校玩耍受伤谁负责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乃至于其他特定类型的教育机构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其进行学习和日常生活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该类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若此类教育机构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表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酌情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在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明确指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学习和生活的时期内所遭遇的人身伤害,倘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必须承担起侵权赔偿责任。按照同样的规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学习和生活期问,如果他们受到了来自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之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那么,这一责任则应该由该第三方承担;而对于那些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说,也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这些教育机构有权向第三方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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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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