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有任何父母中的一方账户支付购屋款项,而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则是
出资人自身子女的名字,这意味着这份财产属于投资人自身子女的个人资产,因此,在
诉讼离婚程序中,这类财产将无法被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换句话说,如果父母在婚姻生活中提供了资金资助,且这些资金已经被用于购置房地产,但他们并未明确指出此项投资是为了特定某一方子女所有,那么我们通常会认为这笔资金是为整个家庭所提供的帮助,因此,相应的房地产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在
离婚案件处理时,夫妻二人均可获得公平对待。当然,这个前提条件是只有在夫妻双方都确认房产是出资人明确赠送给他们时才有效。
还有另一种情况,即父母之一只提供其中一部分
投资款,那么我们通常解读为这是他们为夫妇两人提供的
赠予款,此时,建议将这处房产视为
共同财产,依照双方协议来决定其最终处置方式。然而,若在协商过程后仍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法对此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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