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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补记职业年金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建立企业年金并非强制要求。
个体企业层面考量,是否引入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自主决定范畴,对于被征缴企业年金的员工覆盖面的设定,则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例如制定详细的企业内部年金管理规定等。
一般而言,各企业会对能够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范围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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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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