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已在婚姻关系中进行了
房产赠与,也仍然有机会撤销该赠与行为。
但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在赠与资产完成变更登记之前进行撤销。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自愿决定将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或双方共同拥有时,只要赠与方在
赠予房产完成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那么被赠与方就无权强制要求对方继续执行此项赠予,且这种情形应当在赠与财产实际权利发生变动之前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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