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其应用领域有所区别。
审批制度主要适用于由政府投资的项目;
至于核准制度,则被广泛运用于企业未使用政府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大型项目以及属于限制
类别的项目;与此同时,备案制度则更适合那些企业主导的中小型投资项目运用。
在审核的深度上也各具特色。
旧式的审批制度通常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评估;相比之下,核准制度所涉及到的仅仅是从社会及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进行审核,并不包含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各项因素的全面考虑。
至于在操作流程环节方面,二者之间亦存在明显差异。
旧有审批制度通常需历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繁琐的步骤;
然而,核准制度与备案制度仅需要完成项目申请核准或是备案这一项简单的工作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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