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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无效离婚协议书是什么情况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44人
律师解析:
众多夫妇在进行财产协议制定之时,往往会对未来子女抚养照顾问题加以深入思考,并慎重确定将特定份额的财产赋予子女支配享有。
然而,在现实生活情境之下,尽管已经订立这样的财产协议,但是这些财富依然牢牢地掌握在父母手中。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从法律角度理解,这种赠与承诺尚未得到兑现落实。
显然,未获得履行的赠与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此类无效自制规定屡次出现于我们眼前,引发的争端复杂繁琐,最终都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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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翠律师

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

刘晓翠律师,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在社会上担任了众多职务,包括承德市律师协会营商环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承德市人民警务监督员、承德市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员、承德市律师协会涉外及侨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承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员。 办理过大量民刑事案件,拥有非常丰富的诉讼经验,以专业为核心,客户服务为出发点,为当事人客户提供最大化合法权益。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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