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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怎么问责中标单位

时间:2024.12.20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建施工企业应对其参与实施建设的工程施工品质负有全权之责。
建施工企业须严格遵守工程设计蓝图及其相应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或者偷工减料。
在工程设计有所调整的情况下,应由原设计部门落实主导责任,而建施工企业并无权自行变更工程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建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准则和合同的具体约定,对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各类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任何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都不得被用于工程项目之中。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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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洪德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段洪德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26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累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产值约185亿元,服务各类工程项目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单位。擅长与工程相关各类案件:如工程款纠纷、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质量鉴定、工程签证、窝工损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伤、借款合同、提供造价咨询、工程技术服务、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税务筹划等各项服务,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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