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挂靠车辆协议之效力问题,法律界观点,其效力溯源及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规定,可能导致协议于
合同成立之时起归为无效。
挂靠行为的基本概念是,在实际交通营运中,为了增大体效和便捷,车主将自己的车辆登记于具有合法运输
经营权利资格的特定
法人机构之下,以这家法人から名义运作此车,同时向被挂靠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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