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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费用申请人要垫付吗

时间:2024.03.2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所需负担的费用支付问题,无需预先垫付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在提出执行申请的过程中,无需事先支付任何申请执行费用,然而,当法院成功执行并收到第一笔款项时,将据此扣减法院依法应予收取的执行费
2、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收取涉及执行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例如交通出行或住宿方面的额外费用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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