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特定场合下,
著作权法特许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经过
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进行复制、发行和传播等行为:
首先,在报刊转载方面,除了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是摘编的情况之外,其余在报刊上刊登原作品的情况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是录音制品制作环节,只要所用的音乐作品已经被他人合法地制成了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创作者就无需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则该项操作必须停止执行;
再次,当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已正式出版的录音制品进行播放时,同样只需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除非有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否则将按照该协议的条款来实行;
另外,为了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的具体目标,在编写和出版教科书的过程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相关的作品节选或者短小的文字、音乐、绘画、摄影作品概括其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字,以防止对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产生侵害。
最后,若为了通过信息网络开展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也可以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其已发表且符合要求的作品片断或短小文字、音乐、绘画、摄影作品制作成课件,然后通过网络平台为注册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但条件是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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