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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我在此提供如下权威解释和法律依据:
1.董事规模超出了法定要求或未能满足公司章程的要求;
2.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已经超过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单独或联合占据股本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提出申请,或者监事会、董事会提出建议;
4.依照公司章程中的其他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条明确规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必须在两个月时间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一)当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人数或没有达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当公司未能弥补的亏损数量已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若单个股东或联合所有的股东持有的股本高于整个公司股本的百分之十;
(四)若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
(五)监事会提议举行会议时;
(六)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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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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