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咨询该律师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确定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1.股东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2.董事支持,占三分之一以上; 3.监事会或监事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2.未弥补亏损占实收股本三分之一以上; 3.股东持股百分之十以上提议;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表决权超十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监事提议,应召开紧急会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若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或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三分之一,须在两个月内召开紧急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1.股东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2.董事支持,占三分之一以上;3.监事会或监事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2.未弥补亏损占实收股本三分之一以上;3.股东持股百分之十以上提议;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