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无足够财力支付交通事故相关费用的全责任方而言,应当考虑寻求保险公司的支持。
所谓“交通事故全责”,系指交通事故完全由其中某一方的违规错误行为所引发,应由该方承担相应的事故全部责任,而另一方则对此类事故无需担责。
当发生此类交通事故时,负责事故全责的一方向伴侣方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其人身及财产方面造成的所有
经济损失,此乃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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