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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4.10.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一要件即涉及到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特定情形下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此处所称的“不当利益”,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的合法权益,而是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所获之利益,故称之为无权利占有之收益。
具体来说,这可理解为某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实际结果而使自身所拥有的财富权益有所增长,这里所说的财富利益涵盖了资产的实质性增值和权益的消极增长等多个层面;
其次,第二个要件指的是,在获得不当利益的同时,相对方遭受了损失。
坦白地说,此处所言的“损失”,实则是指因为一些实际情况的发生导致财富总量的减少,其中既包含积极损失(即直接损耗),又包括消极损失(如财富价值的贬值等);
再次,第三个要件便是要求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遭受的损失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种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他方损失源于某方获益,某方获益反过来成为他方产生损害的源头,从而形成了在受益与受损之间流动的紧密联系;
最后,并不能忽视第四个要件,那就是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必须无合法依据。
换句话讲,如果获得利益的行为并非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出自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下获取的利益便缺乏法律上的支撑,因此这种得利可以被视为不恰当甚至非法的。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当得利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给付不当得利,它涉及到受益人接受他人通过给付行为所转移的财产或权益,当这种接受行为缺失了给付的原始动机时,就会引发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
在此情况下,我们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给付的原始动机为何;
至于非给付不当得利,它实际上是指基于除给付之外的各种原因而引发的不当得利,包括但不仅限于人事行为、自然现象以及法律规范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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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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