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曾有吸毒经历者并不完全具备资格获取驾驶执照。
在提交驾驶执照申请前,这类人群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以证明他们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并未涉及任何形式的毒品摄入,并且已经解除了长达三年的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依照现行
法规,如果申请人在过去3年内存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虽然已经结束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但距离现在不满三年,抑或是长期依赖某种受
管制的精神类药物导致成瘾,都不被允许申请
机动车驾驶执照。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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