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潘璐律师 中共党员,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毕业,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刑法学学术论文 20 余篇。贵州瀛黔律 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长。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勤 勉尽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发票、伪造公司印章案(筑公(经)撤案字【2023】1 号, 无罪) 2. 朱某某挪用资金案(筑公(经)终侦字【2023】1 号,无罪) 3. 白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检刑不诉【2022】88 号,无罪) 4.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普定检刑不诉【2024】74 号,无罪) 5. 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观检刑不诉【2023】206 号,相对不起诉) 6.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晴检刑不诉【2024】15 号,刑事合规不起诉) 7.魏某某伪造印章案(花检刑不诉【2023】314 号,酌定不起诉) 8. 汪某某故意伤害案(镇宁检刑不诉【2022】84 号,酌定不起诉) 9. 田某某盗窃案(南检刑不诉【2024】127 号,相对不起诉) 10.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26 号,缓刑) 11.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11 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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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适用于被指控犯有重罪且涉及存在潜逃或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提出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结成团伙作恶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四日。

在涉嫌犯罪的初始阶段,刑事拘留往往会成为一种必要手段,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侦查或者有损于证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其中,拘留期为14天的情况主要针对那些初步证据已经较为充分,但仍然需要进行深入调查以证实其真实性的案件。

在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他人进行诈骗活动,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行为,然而,这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之上,证明您确实对此毫不知情。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那么同样可能会被视为构成了诈骗罪而受到相应的法律追责。就诈骗罪而言,轻则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则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五日,一般是公安机关觉得涉嫌犯罪的人,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一是犯罪预备、实施或既遂后马上被发现;二是被受害者或现场证人指正;三是在犯罪人周围或住所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但也可能是因为案件情节较轻,或证据还在收集固定。

在强奸等重大罪行中,拘留期通常不止七天。这些罪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但要是案件还在初步调查,证据也不充分,犯罪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能会先对其进行七天的行政拘留,这是临时性措施。不过,这只是暂时的,后续随着调查深入,犯罪者可能会被刑事拘留,甚至有更严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