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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怎么认定

时间:2024.09.24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837人
律师解析:
1、在经营者销售或提供服务之时采取欺骗性的方式来诱导消费决策。
严谨规定中明确指出,若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相关条款的行为,即可被视为欺诈行为
2、在判断经营主体的某种言行是否存在引导消费者产生误会的现象时,需要以普罗大众的认知层次与识别能力作为主要标准。
倘若此种行为有足够的能力让普通消费者产生疑惑,那么就可以被归类于欺诈行为了。
3、在考量经营者是否具备故意实行欺诈行为的主观因素这一问题时,尽管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构成欺诈行为须有主动的心态,但是在词面解释来看,欺诈其实就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来引导消费者走向错误,而仅从"欺诈"这个词语本身就已充分暴露了经营者的主观意识。
法律依据: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贺李念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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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欺诈消费者的认定,既要遵循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又要秉持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立场。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 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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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为欺诈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有欺骗他人并且希望通过欺骗行为获利的明知而为之的主观心态。 二是经营者有欺诈的行为。经营者作出通过虚构事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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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伟律师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信息 姓名:杨新伟 职级/头衔:主办律师 所属律所: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刑事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商事纠纷及非诉业务等 二、专业背景与资质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 工作年限: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执业经验与专长 杨新伟律师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在多个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 1.民事领域:代理数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民间借贷等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庭前准备,多次为委托人争取到满意的判决结果; 2.刑事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曾为多个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不起诉等有利结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综合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事纠纷及非诉业务等方面亦具备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四、执业理念 杨新伟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青年律师的热情、执着与责任感,坚持用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致力于通过专业、严谨、全面的法律服务,尽己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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