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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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受罪行侵害的对象往往被理解为遭受侵吞行为的财产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具体来说便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团体。当行为人为谋求私利,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便利,对其服务或隶属的单位财产实施非法侵占的行为时,这些单位便被视作是直接的利益承受方,相应地成为了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角色。

本案被告人所触犯的职务侵占罪,是指身处公司或企业等特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借助其职务身份上的便利条件,对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罪名直接侵犯到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完整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详细内容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具体条款之中。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范围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他们以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为依托,通过非法手段直接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方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在实际操作中,决定上述主体身份的关键要素在于观察其是否具有对单位财产的绝对管理权、经手权利或者支配权。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地占有本应归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且这部分财产金额必须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行为。针对那些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的从犯,在确定他们的定罪量刑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功能以及对最终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程度。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犯案情节、窃取金额、给受害方带来的损失程度、退赃协议达成的状况以及是否具备自首及立功等情节元素,需经过全面深入的权衡评估后,方可确立相应的罚金标准。更为精确地说,罚金的具体数额或许会在窃取公款赃物金额的特定比例区间内,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恣意裁决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