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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时间:2024.10.07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475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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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律师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深耕泰州法律服务市场,以专业务实的风格赢得当事人信赖。   执业以来,她专注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五大核心领域,兼具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实战能力。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杂遗产传承等问题,曾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追回100万元款项并锁定200万元违约保障;合同与债权领域,既善于源头把控合同风险,也能高效化解履约争议,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中,推动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10万余元损失。   刑事辩护领域,她坚持精准辩护,成功助力多起案件实现权益最大化:如蒋XX诈骗案推动检察院不起诉,刘XX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争取从轻量刑,蔡XX受贿上诉案促成二审发回重审。   此外,她积极践行公益普法,走进社区、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法律讲座,还通过《生活有法》栏目解读彩礼返还、消费维权等热点问题,让法律贴近群众生活。无论是诉讼代理还是普法服务,李玲律师始终以专业为基、以责任为本,为泰州企业与个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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