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
借款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
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债权人所提供的
证据主张有问题的,
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
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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