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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就哪些事由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时间:2024.09.18 标签: 涉外专长 国际贸易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
1.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4.对海关扣留有关物品、账册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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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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