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起
行政复议的事由:
1.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
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4.对海关扣留有关物品、账册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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