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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

时间:2024.09.0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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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菲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核心律师,拥有律师和医师双资格证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硕连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入职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先后在心内科、神内科、内泌科、软伤科、康复科等科室工作,熟悉各种常见病诊疗常规,积累了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承办大量医疗纠纷案件,能够把医学和法律完美结合,通过对病历资料的分析拟定最佳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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