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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过半数的决议事项

时间:2024.09.0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股东大会过半数的决议事项是除了法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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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陆玉凤,女,湖南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湖南律师协会会员。自2006年开始学习法律,拥有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及三年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经历,奠定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行业,已成功办理多起民事、商事、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能够准确的把握好每个案子的关键点与突破点。擅长领域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咨询管理、风险防控与个人财富增值保值等。一直坚持以认认真真办好每一件案子,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个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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