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货币
出资证据: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是证明股东已出资的直接证据;
银行进账单或转账记录能显示资金转入公司账户,若注明出资用途,证明力更强。
2.非货币出资证据:
评估报告可证明财产价值,确保估价合理;
产权转移证明文件,如
房屋过户、
知识产权转让登记等,能证明财产所有权已转移给公司。
3.其他证据:
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中的出资约定,以及公司财务账册的出资记载,也可判断股东是否出资。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小朱质疑小李未履行出资义务,双方产生争议。小李称自己以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完成出资。小朱要求小李提供出资证据,小李拿出公司签发给自己的出资证明书、银行进账单,还有非货币财产的评估报告以及房屋过户登记等文件,小朱却认为这些
证据不足。
案情分析:1、对于小李的货币出资,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证明其已缴纳出资的直接证据,银行进账单显示了小李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的情况,若进账单注明用途为出资,其证明力更强,这些可证明小李货币出资情况。
2、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评估报告能证明该财产价值,表明其按规定进行了合理估价,房屋过户登记等产权转移证明文件,可证明小李已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公司。同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对出资的约定以及公司财务账册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记载,也可辅助判断小李是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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