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变卖以后没人拍的
处理方式如下:
1.第一次流拍,
申请执行人可以接收标的物,实行
以物抵债;
2.第二次流拍,法院可以按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
债权人抵债;
3.第三次流拍后,法院应当自拍卖终结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60日没有买受人,应当将不动产退回
被执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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