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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有哪些方式

时间:2024.10.11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11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有两种:
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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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洲律师

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案件的研究与处理。一直致力于法律工作,参与处理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共计涉及案件标的超过数亿元。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清晰的法律思维、严谨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于2023年12月获得青羊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颁发的“法律精英,业主的卫士”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旦接受委托必然全力以赴,给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成功案例: 廖某与江某离婚纠纷 代理方:?被告结果:?胜诉 本案调解协议中,对房屋过户的时间、费用承担方、剩余债务负担,以及 “未按期过户” 的补偿责任均作出了清晰约定这提醒离婚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需摒弃 “模糊约定”,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财产归属、履行时间、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一方面,可通过 “具体化约定” 减少后续纠纷。陈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含子女抚养、案件受理费负担) 代理方:?原告结果:?胜诉 本案虽由法院立案后主持调解,但也反映出家事纠纷 “司法调解” 的重要性。从社会治理视角看,可进一步推动家事调解前置,通过社区调解委员会、妇联、家事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在当事人起诉前介入调解,若达成协议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既减少诉讼案件数量,也让纠纷在更贴近当事人生活的场景中化解,更易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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