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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转让属于合同的什么类型变更

时间:2024.10.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转让合同的行为一般属于变更合同的主体类型。债权人如果转让合同中的债权的,属于变更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转让合同中的债务的,属于变更债务人。当事人也可以经对方同意后,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他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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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奕律师

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

朱奕律师,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均深受当事人好评。同时精于婚姻家庭、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安福县人民政府进行拆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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