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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报范围

时间:2026.04.2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38人
律师解析:
可以作为如下: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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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齐光律师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密齐光,高级合伙人律师,曾担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多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荣誉,获评2022年度青岛市市北区 “优秀律师”称号,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与资产处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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