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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证人如何证明借款成功

时间:2024.09.25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日期到了后直接要求债务人还钱;
没有还借款合同,而且债务人明确表示没有还款意愿的,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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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岩律师

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

滕岩律师,江苏连云港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曾履职于连云港市公证处,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滕岩律师多年来与当事人接触下来的真切感受,也是滕岩律师执业初心与不懈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值得信赖,因为勤奋所以服务超出价值”,滕岩律师以已之心解当事人之忧;以全身心投入,让服务超出价值,赢得客户真诚的肯定,与客户成为交心的好朋友。 滕岩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滕岩律师热心公益事业,经常免费为弱势群体维权,已承办数十起法律援助案件,并经常担任148热线值班律师,赢得良好口碑,在办案过程中,以细致入微的风格、悉心沟通的方式以及高成功率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滕岩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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