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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破产担保人能否申报债权

时间:2024.10.2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担保人破产,债权人能申报债权。
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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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秀律师

海南湛铭律师事务所

郑秀律师,海南湛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6年来,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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