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
杨雷兵律师,法学硕士,河南洛阳伊川人,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先后毕业于洛阳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取得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三门峡市律协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和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三门峡市法学会会员,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学会理事,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团成员。 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三门峡技师学院特聘法律教师;北京共享商学院联合创始人,北京共享商学院三门峡分院院长;乐融保险认证保险律师;全球投资移民协会会员,三门峡市公关协会会员,三门峡市好人协会理事。 众筹出品《中国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参编《婚姻家事纠纷解决之道》等法律著作。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股权设计、激励和投融资,移民保险,交通事故 执业理念: 客户合法权益,律师价值追求;善待客户,即善待自己。 “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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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借款人向贷款方借贷,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且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关系规定。借款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当事人之间就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方式另有约定。也就是说,从基本法理来看,借款合同唯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确认出借事项以及相关条款,然而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可适当进行特殊约定。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私人之间的借款合约,其生效往往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之际即刻产生效力。这便意味着,借款合约的签署与否并不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无需以书面形式的借据来做为凭证。即便贷款人未曾签订过书面借据,只要其确实已经将款项提供给借款人,那么借款合约便会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没有借据的情况下,这种借款在法律层面上依旧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办理借款合同欺诈案时,主要要考虑行为人是不是有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是不是用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财。此外,还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没有欺诈行为,而且得达到一定的金额。要是行为人不想还钱,还通过欺骗的手段拿到借款,那就可能构成借款合同欺诈了。

一份借贷合同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借贷双方明确表示借贷意愿,约定借贷金额、利率(如有)、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合同形式要合规,例如是书面或电子形式,同时借款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关于借款的形成认定并不仅仅依靠于具备一份正式的借贷协议和借据。在一种典型的情形中,只要银行转账交易信息明确无误地显示出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达成了明确的借款共识,并且在放款人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后,即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据,那么这份借贷关系仍然是有效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