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征用的土地,在拟定
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相应补偿。但是,在
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2、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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