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
听证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所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有权举行听证。
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
2、公告的实施;
3、征地补偿登记;
4、补偿内容调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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