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个人债务精选解答 > 借条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借条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时间:2024.12.24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
根据法律的规定,利息是合法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约定的。
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
一、借款人违约了是否也需要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违约的,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般借款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如果逾期还款则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确定?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当然,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合理的限额内,不能显失公平。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违约金一般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在《民法典》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借贷意见》)规定。
关于利息和利率的规定主要在《借贷意见》和各地的司法惯例中。
《借贷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要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就当作不需要支付利息。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逾期还款利率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约定了借款利率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一般法院会支持按照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在这个时候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不管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都不能超过四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遇到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经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三)借款人在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的处理之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出借人起诉至法院。
这个时候对于在诉讼之前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样。
合肥地区法院一般对诉讼前已支付的利息不再干预。
毕竟借款人自愿支付,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不再干预并无不当。
这也是各地法院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
不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 根据法律的规定,利息是合法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约定的。 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 更多>>
  • 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当事人针...... 更多>>
  • 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 根据法律的规定,利息是合法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约定的。 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 更多>>
  • 借款利息是可以和违约金并存的。 因为借款利息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事项,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 更多>>
宋卓彬律师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宋卓彬律师,现任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纪检部书记、终身荣誉主任,民革党员,曾在国家法官学院深造,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宋卓彬律师被授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特约研究员,还曾为多家大型公司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执业于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宋卓彬律师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企业合规师资格证等证书,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成绩合格。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 特点:其独创的“逆推假想空间”辩护策略,擅长反推证据、程序、合理怀疑等综合辩护。 社会职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客座教授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特约研究员 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爱心律师 温州黑龙江企业商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国家法官学院杭州校友会会长 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 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部分): 1、于某龙诈骗案; 2、李某等组织卖淫案; 3、张某故意杀人案; 4、孔某制造、销售、运输毒品案(依托咪酯); 5、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6、王某强奸案; 出版书籍: 《企业合规不起诉法律事务研究》担任副主编,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2023年2月。 发表文章(部分): 《经济犯罪案件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科技新时代》杂志; 《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问题及规范建议》载《探索科学》杂志; 《在刑事合规视角下引入单位犯罪组织体责任论 》载《探索科学》杂志; 《民商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载 《科学家》杂志; 《网络时代的毒品犯罪特点及其应对策略<Characteristics of Drug Crimes in the Network Age and Its Countermeasures>》载《Science of Law Journal》期刊; 宋卓彬律师始终以 “维护正义、保障人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为宗旨,凭借对刑事辩护专业的深刻理解、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及对刑事辩护的独到的《逆推假想空间》策略,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完全吻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体系。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