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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4.10.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58人
律师解析: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有: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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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伟律师

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

魏伟,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四川理工学院毕业(现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所有重要法律法规。 以勤勉尽责作为对自己的要求,并注重熏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的教育背景,积淀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 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坚持以诚信和正直服务于当事人;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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