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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10.26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首先,原则性效力。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其次,程序性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次,主体性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再次,主体性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但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再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最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论名下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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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律师

北京宗帜律师事务所

王旭律师,办理了大量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劳动法律顾问,合同事务,医疗纠纷,刑事会见取保辩护,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银律所事务所,王旭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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