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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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付款的记录,例如交易账单或转账记录,可能会被视为重要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直接反映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处理或私自支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这显然违反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诚和信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交给他人,就构成了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犯。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给第三者的转账记录可被视为关键证据。这些记录能直观反映出婚姻期间,是否存在一方不当处理或擅自支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这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与信任。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转交他人,这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原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转账记录向小三追讨责任,要求归还未经同意的夫妻共有财产转账。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姻期间的共同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诉讼时,原配需要提供证据来明确转账的性质和目的,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转账记录可作起诉“小三”证据,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可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所有,需双方共同支配。然而,转账记录并非孤立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转账记录可以被视为法律追究第三者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果转账行为发生在你和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他/她未经你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那么这种赠予行为显然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你通常需要证明这些转账并非基于正常的债务偿还、正规交易等合法理由。此外,你还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的配偶和小三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