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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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寻觅无果,债务人又处于诉讼时效期间截止日期之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便得以援引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代表着,假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法院往往会对此抗辩予以认可,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存在特殊状况。然而,若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障碍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人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可暂时停止。

若在债权方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法定时效已逾越,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员的请求。一旦债务人被正式宣布为失踪人士,则依据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之财产将由其财产监护人负责妥善保管,同时,财产监护人需从失踪人的资产中支付所有未清偿的税款、债务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若遇寻觅债权债务人过程中的艰难,诉讼时效已然过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倘若在此关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等诸多阻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将被暂时停止。待这些阻碍得以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表明诉讼时效已过。

关于债权人因刑事案件被判刑时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问题探讨涉案债权人被判定有罪入狱后,其所涉及的相关诉讼时效并不会因此而中断。

在借款纠纷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且已超过起诉期,那么债权人可能会失去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关系就不存在了。如果债权人通过诽谤、冒犯等方式对您进行攻击,那么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应对。如果债权人的言行严重损害了您的声誉和尊严,那么您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法律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考虑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