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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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盖章与签字顺序探讨除了为体现受雇单位必须加盖其公章的必要,也为了确保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确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使用公司公章,以保证合约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须采用相应的公司公章进行盖章确认。然而,若当初所签署的合同并非公司公章而仅为劳动人事部门的印章,那么在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采用该部的印章亦可获得法律效力。

尽管签署和盖章通常是合同的常规确认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即使仅一方签署也具备效力。有效性关键在于:当事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需满18岁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需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签订;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内容不违法律、公序良俗;目的不能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在法律有明确要求时,还需遵循法定形式。

协议效力关键看条款: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无签章则无效;无此规定时,仅盖章也可具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宽容对待无签字协议,除非发现欺诈或公章滥用等特殊情况,否则协议有效。欺诈或私自盖章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未经盖章但具备法律效力,取决于签字主体。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有效;行政部门或HR负责人代表单位签字,劳动者可认为得到许可,合同具效力;仅加盖公章的合同,公章代表法人意志,赋予法律效力。

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时均表达了真实意愿。即使合同只有公章而未签署字样,其效力也应被认可。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并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的存在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框架,有助于维护双方利益并促进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