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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在哪里

时间:2024.12.0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64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往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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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律师

云南万疆鸿泰律师事务所

崔关陆,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科班出身,专业知识精湛,以良好的服务获得众多当事人好评。 专业擅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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