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2024中国区LegalOne商业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法院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结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法律谈判的攻防之道》 《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心理探析》 《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刑事诉讼中的沟通技能》 《刑事案件的常见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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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方面,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案件的性质相对轻微;其次,嫌疑人没有明确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对他人造成潜在风险;此外,还要考虑到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能够承受拘押,例如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怀有孕育生命的母亲。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亦或是检察院需要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摆脱现行调查与诉讼程序,亦或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同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影响力和社会反响。

若在涉及交通肇事罪名的审判过程中未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这主要反映出被告方可能涉嫌逃逸、饮酒驾驶等恶劣情节,抑或是其所产生的社会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关键证据受损甚至再度危及其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秩序。在此背景下,法院将会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举止、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治安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最终确定是否适用于取保候审审批。

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过程中,被控告者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轻微刑事处罚,是决定其能否实施保释的关键依据。法庭或者国家公安部门会针对被控告者的潜在犯罪动机以及可能出现的逃避法律制裁情况展开深入调查和审查,同时重视涉案人员的行为对于社区治安所带来的冲击与隐患。一旦以上因素得到充分证实,并符合有关评估标准,即可采纳保释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准确有序推进。

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的法律概念及适用涉及到交通事故领域内的取保候审规定,其核心在于遵循取保候审相关条款所设定的具体要求与标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罪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交通肇事罪行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二是罪行较重,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