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
樊林卓律师(15609979577微信同号),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成功的处理了多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推崇和坚持“事必作于细,细必源于道。”这一执业理念,持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超越自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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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中民事赔偿纠纷的起诉条件是,原告需要跟高空坠物侵权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信息明确,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高空坠物伤人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应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诉。满足这些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要立案。

儿童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他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孩子本人名下有财产,用孩子的个人财产赔偿,不够的部分,仍然由监护人赔偿。但是,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件应该先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具体的责任人。

儿童高空坠物致死是不用判刑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儿童的监护人要进行民事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高空坠物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包括《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无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