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有: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规定: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可认定为共同财产;2、共同财产在......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根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且前述依据规定,离婚时,除另有约定外,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蒋娟律师:女,汉族,法学本科学历。2006年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2009年至2013年在北京执业,2013年回到衡阳执业,现就职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各类诉讼、仲裁业务,对于婚姻继承、知识产权、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政府采购投诉、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熟练应对民商事、行政法律纠纷,为单位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工作同时,能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技能,法律功底扎实,办案严谨认真。 先后担任衡阳县粮食和商务局、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衡阳县灵瑞寺粮站、衡阳县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和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公益服务,承办多起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022年5月荣获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衡阳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成员、2023年衡阳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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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划拨,包括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必要费用,职业人员开支及诉讼费用等。划拨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保、欠缴税费、合法债权。若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清算小组完成分配后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程序,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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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配偶名下,也视为双方共有财产。若无明确约定,无论证书上是谁的名字,都应视为夫妻共有。若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但双方协议只署名一方并声明为共有,则该房产也视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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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是否只登记一方名字,若无明确约定,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置,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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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者在婚前购置的房产根据现行法律不属于夫妇共同资产,但可通过协商作出其他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财产、日常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属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