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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有项目是不是必须成立分公司

时间:2024.10.0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异地有项目不是必须成立分公司。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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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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